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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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方代表六人。 三、資方代表四人。 四、政府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財務專家二人、社會保險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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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二、勞方代表六人。三、資方代表四人。四、政府代表二人。 根據該條例,專家委員包括財務專家和社會保險及法律專家。他們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並由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這保證了專業人才的參與,有助於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的運作。 Reference: 勞動部網站 -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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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