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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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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了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的規定,並且在必要時可以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為主席,若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這是依法律規定所訂定的會議召集和主席職責。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中華民國行政法規》,最近修訂日期需查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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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