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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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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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了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的規定,並且在必要時可以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為主席,若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這是依法律規定所訂定的會議召集和主席職責。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中華民國行政法規》,最近修訂日期需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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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