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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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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