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根據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國有研發成果的被授權人若未經勞動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國家於研發成果的利益。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106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600646290號函認定專利權授與及技術移轉收入與一般營業人銷售專利權之行為並無不同,非屬教育勞務。因此,此法條適用於研發成果的授權行為,以保障原始被授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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