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以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且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對於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根據參考資料並無法提供相關的逐條釋義和範例,因此無法回答此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