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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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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
  2. 2.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辦理實地查訪,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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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8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本部或所屬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