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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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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歸屬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管理及運用;或曾有申請人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未能達成協議者。 二、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管理及運用方式妨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 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2. 2.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執行前項規定處理前,應通知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為必要之說明;屆期未說明,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逕為處理。
  3. 3.依前二項規定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或收歸國有者,其行使之要件及程序,應於訂約時,以書面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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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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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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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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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規定:「非歸屬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