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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