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對前兩條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提起訴願,但訴願之提起,須於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工會呈准設立後,應提出空白之會員名冊及會計簿各二份於主管官署,請求蓋印,嗣後更用新冊簿亦同。 前項會員名冊及會計簿記載後,一存會所,一繳主管官署。 會員名冊,應記載會員之姓名、人數、入會年月日、就業處所及其就業、失業、移動、死亡、傷害之狀況。 會計簿之收支記載,應另冊編號,貼附收據,如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聘用會計師鑑定之。
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各事項呈報主管官署,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隨時報告。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 二、會員入會退會名冊。 三、會計簿。 四、事業經營之狀況。 五、各項糾紛事件調處之經過。
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官署得撤銷之。
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立法理由「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工會之成立即屬社團法人之性質,其財務牽涉整體會員權利,故於第一項明定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之自我審查機制。同時為給予工會得依循原則,以維護會員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之訂定依據。
對前兩條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提起訴願,但訴願之提起,須於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工會呈准設立後,應提出空白之會員名冊及會計簿各二份於主管官署,請求蓋印,嗣後更用新冊簿亦同。 前項會員名冊及會計簿記載後,一存會所,一繳主管官署。 會員名冊,應記載會員之姓名、人數、入會年月日、就業處所及其就業、失業、移動、死亡、傷害之狀況。 會計簿之收支記載,應另冊編號,貼附收據,如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聘用會計師鑑定之。
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各事項呈報主管官署,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隨時報告。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 二、會員入會退會名冊。 三、會計簿。 四、事業經營之狀況。 五、各項糾紛事件調處之經過。
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官署得撤銷之。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工會之成立即屬社團法人之性質,其財務牽涉整體會員權利,故於第一項明定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之自我審查機制。同時為給予工會得依循原則,以維護會員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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