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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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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機制。
  2. 2.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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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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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80928 制定)

對前兩條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提起訴願,但訴願之提起,須於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呈准設立後,應提出空白之會員名冊及會計簿各二份於主管官署,請求蓋印,嗣後更用新冊簿亦同。   前項會員名冊及會計簿記載後,一存會所,一繳主管官署。   會員名冊,應記載會員之姓名、人數、入會年月日、就業處所及其就業、失業、移動、死亡、傷害之狀況。   會計簿之收支記載,應另冊編號,貼附收據,如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聘用會計師鑑定之。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各事項呈報主管官署,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隨時報告。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   二、會員入會退會名冊。   三、會計簿。   四、事業經營之狀況。   五、各項糾紛事件調處之經過。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官署得撤銷之。

(0640509 修正)

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立法理由「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0990601 全文修正)

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工會之成立即屬社團法人之性質,其財務牽涉整體會員權利,故於第一項明定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之自我審查機制。同時為給予工會得依循原則,以維護會員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之訂定依據。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80928 制定)

對前兩條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提起訴願,但訴願之提起,須於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呈准設立後,應提出空白之會員名冊及會計簿各二份於主管官署,請求蓋印,嗣後更用新冊簿亦同。   前項會員名冊及會計簿記載後,一存會所,一繳主管官署。   會員名冊,應記載會員之姓名、人數、入會年月日、就業處所及其就業、失業、移動、死亡、傷害之狀況。   會計簿之收支記載,應另冊編號,貼附收據,如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聘用會計師鑑定之。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各事項呈報主管官署,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隨時報告。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   二、會員入會退會名冊。   三、會計簿。   四、事業經營之狀況。   五、各項糾紛事件調處之經過。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官署得撤銷之。

(0640509 修正)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工會之成立即屬社團法人之性質,其財務牽涉整體會員權利,故於第一項明定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之自我審查機制。同時為給予工會得依循原則,以維護會員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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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30 條規定:「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