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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全國總工會所屬下級工會會員代表名額,依左列比例選派之: 一、會員人數一萬人以下者,選派會員代表二人。 二、會員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選派會員代表四人。 三、會員人數二萬人以上未滿三萬人者,選派會員代長六人。 四、會員人數三萬人以上未滿四萬人者,選派會員代表八人。 五、會員人數四萬人以上未滿五萬人者,選派會員代表十人。 六、會員人數五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選派會員代表增加一人 。 七、會員人數十萬人以上未滿一十萬人者,每增加人數二萬人,選派會員代表增加一人。 八、會員人數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萬人,選派會員代表增加一人。 九、會員人數五十萬人以上者,每增加十萬人選派會員代表增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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