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全國總工會、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所屬下級工會選派之會員代表應將相片及簡歷表,函送全國總工會或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提經其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轉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各該工會會員代表,方得出席會議。 前項簡歷表式樣,由全國總工會、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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