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公布前全國性各工會之章程,應提經其理、監事暨所屬下級工會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修訂之,並函送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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