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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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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 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 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2. 2.前項第三款之團體協約關係人,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除該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自取得團體協約關係人資格之日起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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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191011 制定)

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

(0961214 全文修正)

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   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   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協約關係人,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除該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自取得團體協約關係人資格之日起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原第二款規定之二種情形分款定之。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關係人名詞
(0191011 制定)

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

(096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原第二款規定之二種情形分款定之。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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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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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團體協約法第 17 條規定:「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團體協約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團體協約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