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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所列團體協約關係人因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於該團體協約終止時消滅。
  2. 團體協約簽訂後,自團體協約當事團體退出之雇主或勞工,於該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內,仍應繼續享有及履行其因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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