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21條的規定,當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的約定仍然繼續有效。這表示原始團體協約對於雇主和工會關係人之間的勞動契約內容仍然具有約束力。 參考資料:根據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二一六六號判決,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規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團員或他團體之團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規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團員或他團體之團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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