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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