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5 條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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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仲裁委員會在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根據本法第43條及第47條,裁決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的相關資訊,以及裁決委員會的裁決日期等相關事項。舉例來說,如果仲裁委員會敘明勞方有權利於仲裁判斷書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訴訟,則相關當事人應遵循該規定行使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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