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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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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6條,當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時,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而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和解書”的達成即使在仲裁程序中,也具有與調解相同的效力。 舉例: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士簡字第一五四號案件中,兩造在第二審訴訟程序中達成了訴訟外和解契約,根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第七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這份和解書即具有法律效力,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并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

立法沿革 6

(0170609 制定)

勞工或勞工團體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封閉商店或工廠。   二、擅取或毀損商店工廠之貨物器具。   三、強迫他人罷工。

(0190308 全文修正)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元以下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故不到會或不提出說明書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行為時,仍依刑法處斷。

(0210910 全文修正)

第四條所列各事業之僱主或工人,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停業或罷工。   其他工商業之僱主或工人,其爭議在調解期內,或已付仲裁者,不得停業或罷工。   僱主於調解或仲裁期內,不得開除工人。   調解或仲裁開始之期,以主管行政官署通知爭議當事人之日起算。

(0320515 全文修正)

非國營之公用或交通事業之雇主或工人,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停業或罷工。   前項以外事業之雇主或工人,其爭議在調解期內或已付仲裁者,不得停業或罷工;如在非常時期,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停業或罷工。   雇主於調解或仲裁期內,不得開除工人。   調解或仲裁開始之期,以主管官署通知爭議當事人之日起算。

(0770617 全文修正)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為調解委員會調查工作之進行、調查結果之提出,第十五條為解決方案提出後開會之限期,第二十二條為調解委員親自出席之規定,第二十三條為有關保守祕密之規定,於仲裁程序亦均有必要,爰明定準用之。

(0980605 全文修正)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整併為一項。

  • 和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70609 制定)

勞工或勞工團體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封閉商店或工廠。   二、擅取或毀損商店工廠之貨物器具。   三、強迫他人罷工。

(0190308 全文修正)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元以下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故不到會或不提出說明書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行為時,仍依刑法處斷。

(0210910 全文修正)

第四條所列各事業之僱主或工人,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停業或罷工。   其他工商業之僱主或工人,其爭議在調解期內,或已付仲裁者,不得停業或罷工。   僱主於調解或仲裁期內,不得開除工人。   調解或仲裁開始之期,以主管行政官署通知爭議當事人之日起算。

(0320515 全文修正)

非國營之公用或交通事業之雇主或工人,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停業或罷工。   前項以外事業之雇主或工人,其爭議在調解期內或已付仲裁者,不得停業或罷工;如在非常時期,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停業或罷工。   雇主於調解或仲裁期內,不得開除工人。   調解或仲裁開始之期,以主管官署通知爭議當事人之日起算。

(0770617 全文修正)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為調解委員會調查工作之進行、調查結果之提出,第十五條為解決方案提出後開會之限期,第二十二條為調解委員親自出席之規定,第二十三條為有關保守祕密之規定,於仲裁程序亦均有必要,爰明定準用之。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整併為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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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6 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