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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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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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4條,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例如,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6條,裁決委員會應有3分之2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作成裁決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這種程序要求表示裁決委員會必須邀請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以確保公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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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