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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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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勞工年滿十五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代表權利,使他們能夠參與勞資會議並代表勞工表達意見。例如,根據勞動部的相關函釋,勞資會議代表的選舉應按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的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這項規定確保了勞工的代表能夠充分反映不同勞工群體的意見和利益。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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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