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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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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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勞工年滿十五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代表權利,使他們能夠參與勞資會議並代表勞工表達意見。例如,根據勞動部的相關函釋,勞資會議代表的選舉應按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的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這項規定確保了勞工的代表能夠充分反映不同勞工群體的意見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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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