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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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 2.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3.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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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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