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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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
- 2.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 3.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4.第二項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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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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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