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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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礦應與受雇工人訂立書面工作契約或與工會訂立團體協約,其受雇解雇均依其契約或協約之規定辦理,但其契約或協約或協約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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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一條,廠礦應與受雇工人訂立書面工作契約或與工會訂立團體協約,其受雇解雇均依其契約或協約之規定辦理,但其契約或協約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根據以上法規,廠礦和工人之間的勞動契約可以是口頭協議,並不一定需要書面簽訂。另外,根據勞動部相關解釋,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可以在團體協約中約定,而且團體協約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以上均為有關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一條的釋義和相關資料的適用範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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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