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1.08.01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廠礦應與受雇工人訂立書面工作契約或與工會訂立團體協約,其受雇解雇均依其契約或協約之規定辦理,但其契約或協約或協約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2開分頁 ›
工人與雇主間,除試用工人及按每種、每件、每日工作完畢即行終止僱傭關係者外,應分為有定期契約及無定期契約兩種;但試用工人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
3開分頁 ›
廠礦與工人所訂之定期工作契約係指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及特定性、定期工作而言。
4開分頁 ›
廠礦解雇工人,除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並依左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廠礦發生破產情形時應依破產法辦理: 一、在同一事業主體繼續工作滿一年者,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之資遣費。 二、在同一事業主體繼續工作滿二年者,發給相當於二個月工資資遣費。三、在同一事業主體工作滿三年者,發給相當於三個月工資之資遣費。 四、在同一事業主體工作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相當於十天工資之資遣費。 前項所稱之工資,指被解雇工人前三十工作天之平均日給工資,並包括按月或按日經常現金給與及實物代金;其另定資遣費辦法優於本條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項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訂有定期契約期滿之工人,或因犯廠規而解雇之工人。
5開分頁 ›
廠礦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業主商定留用之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資遣;其留用工人之工作年資應由新業主繼續予以承認。
6開分頁 ›
本辦法施行前各廠礦原已雇用之工人,得免予補訂書面契約,仍從其原有規定;其有關解雇及資遣事項仍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1.08.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