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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礦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業主商定留用之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資遣;其留用工人之工作年資應由新業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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