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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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礦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業主商定留用之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資遣;其留用工人之工作年資應由新業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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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5條規定,工廠或礦山改組或轉讓時,除了新舊業主商定留用的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法資遣;而被留用的工人的工作年資應由新業主繼續承認。這裡所提到的工作年資,指的是工人在原業主服務的年資,新業主需要承認這部分的年資。 與以上情況類似的案例是,台灣最高法院在一起勞資爭議案件中,針對公司改組或轉讓後的工人權益問題做出了判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0條之規定,法院判定新業主應承認被留用工人在原業主服務的工作年資。這個案例和法條中提及的情況相符,強調了新業主對工人工作年資的承認責任。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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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