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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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各廠礦原已雇用之工人,得免予補訂書面契約,仍從其原有規定;其有關解雇及資遣事項仍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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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6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雇用之工人,不需要補訂書面契約,仍可依原有規定辦理。對於解雇及資遣事項,仍應受到本辦法的規定。例如,若某工人在辦法施行前就已被雇用,則不需要重新簽訂書面合同,且解雇或資遣的相關規定仍然適用。 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6條,發布日期為最新版本。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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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