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代理酬金
非
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
主管機關
應
廢止
原
核
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
追繳
,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二條
之扶助。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代理酬金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3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