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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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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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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
業
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
期間
與
核
准扶助期間重疊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扶助金額返還。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
主管機關
應
廢止
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
追繳
,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二條
之扶助。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生活費用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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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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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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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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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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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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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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