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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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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期間准扶助期間重疊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扶助金額返還。
  2. 2.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3. 3.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生活費用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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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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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31 條規定:「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期間與核准扶助期間重疊者,勞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