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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期間准扶助期間重疊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扶助金額返還。
  2.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3.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生活費用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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