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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 一、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 二、勞工因遭遇職災害致重傷或死亡所生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請交付仲裁。
  2. 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3. 第一項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一項規定。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依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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