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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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