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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2. 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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