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20條第1項,當事人若認為仲裁程序違反勞資爭議仲裁辦法、本辦法或雙方達成的仲裁合意,即有權向仲裁人聲明異議。但是,如果當事人已經知悉或者應該知道仲裁程序違反法規或合意條件,卻仍然參與仲裁程序,則不得再提出異議。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根據仲裁法第29條的相關規定,包括了當事人對仲裁程序違反法律或合意條件的異議情形。例如,《海事仲裁法》,對指出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異議情形進行了具體細節說明,並且提供了相關解釋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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