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 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