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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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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2. 2.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3. 3.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 4 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