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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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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者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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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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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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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人力供應業者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