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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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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力供應業者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 二、受移轉之對象得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記錄並留存移轉原因、方法、時間及地點。
  2. 2.前項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23 條,人力供應業者在業務終止後應採取刪除或銷毀個人資料儲存媒介物中的資料,並記錄刪除或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方式,同時也應記錄移轉給予合法保有個人資料的對象的原因、方法、時間及地點。此外,相關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應保存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人力供應業在結束業務後需要刪除或銷毀存儲的員工個人資料,他們必須記錄這些刪除或銷毀的紀錄,包括時間、地點和證明方式。如果他們將這些個人資料移轉給其他合法的機構,也必須記錄移轉的原因、方法、時間和地點,並且這些相關資料應該保存五年。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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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人力供應業者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