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23 條,人力供應業者在業務終止後應採取刪除或銷毀個人資料儲存媒介物中的資料,並記錄刪除或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方式,同時也應記錄移轉給予合法保有個人資料的對象的原因、方法、時間及地點。此外,相關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應保存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人力供應業在結束業務後需要刪除或銷毀存儲的員工個人資料,他們必須記錄這些刪除或銷毀的紀錄,包括時間、地點和證明方式。如果他們將這些個人資料移轉給其他合法的機構,也必須記錄移轉的原因、方法、時間和地點,並且這些相關資料應該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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