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1 條(工作規則之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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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1 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牴觸團體協約者無效,員工簽名同意亦不能使違法條款生效。
Q · 公司工作規則違法,員工簽過名還算有效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工作規則只要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牴觸該事業適用的團體協約,該條款從制定那天起就無效。員工簽過同意書、切結書都不能讓違法條款復活,因為法律強制規定的本質就是「即使雙方都同意也不允許」。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不投保、加班費不含津貼、競業禁止不給補償等條款,都因本條自動無效。
白話解讀
公司的工作規則裡寫著「離職需提前六個月通知,否則賠三個月薪水」。你簽了名,也照做了兩年。但有一天你受不了想走,才發現勞基法的預告期間最長只有三十天。那公司規定的六個月呢?這條給你的答案很乾脆:無效。不是「可以爭取」「可以協商」,是直接、自動、從頭到尾就不存在的無效。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是預設啟動的。你不需要去告公司,不需要去勞動局申訴,不需要任何人宣告它無效。只要工作規則的某一條牴觸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牴觸了該公司適用的團體協約,那一條從被寫出來的那天起就是廢紙。員工簽過名也一樣,因為你不能同意一件法律不允許的事。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為工作規則效力之審查總則,明定工作規則牴觸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團體協約者無效。本條建立勞動契約自治空間的法律天花板,是台灣勞動實務判斷公司內規效力的核心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規定違反勞基法該怎麼處理?▾
保存違法條款證據,向勞動局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基法第 71 條主張該條款無效。
Q2簽了同意書還能告公司規定違法嗎?▾
可以。違反強制規定的條款自始無效,簽名不能使違法復活。
Q3工作規則無效後薪資差額能追討嗎?▾
可以,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 5 年內均可追討。
Q4公司規定試用期不投勞保合法嗎?▾
不合法。勞保條例強制到職當日投保,工作規則寫不投保自動無效。
Q5工作規則違法但公司不改怎麼辦?▾
向勞動局檢舉,勞動部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 2-100 萬元罰鍰。
Q6團體協約跟工作規則衝突誰贏?▾
團體協約贏。本條明定工作規則牴觸團體協約者無效。
Q7什麼是「強制或禁止規定」?▾
法律明文要求必須或不得為某行為的規範,例如勞保強制投保、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Q8違法工作規則的處分能撤銷嗎?▾
可以。基於違法規定所作的解僱、扣薪等處分,皆失所附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valid_when | invalid_when | note |
|---|---|---|---|
| 工作規則 vs 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符合勞基法強制規定且程序合法(第 70 條報備) | 工作規則牴觸勞基法強制規定 → 第 71 條無效 | 勞動契約優於工作規則但仍受第 71 條審查 |
| 工作規則 vs 團體協約 | 工作規則內容不抵觸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 工作規則牴觸團體協約 → 第 71 條無效 | 團體協約效力高於工作規則 |
| 員工簽署同意書 | 同意內容在法律允許範圍內 | 同意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 仍無效 | 簽名不能使違法條款復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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