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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71 條(工作規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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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1 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牴觸團體協約者無效,員工簽名同意亦不能使違法條款生效。

Q · 公司工作規則違法,員工簽過名還算有效嗎?

不算,違法條款自始無效,簽名沒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工作規則只要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牴觸該事業適用的團體協約,該條款從制定那天起就無效。員工簽過同意書、切結書都不能讓違法條款復活,因為法律強制規定的本質就是「即使雙方都同意也不允許」。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不投保、加班費不含津貼、競業禁止不給補償等條款,都因本條自動無效。

深度解讀

公司的工作規則裡寫著「離職需提前六個月通知,否則賠三個月薪水」。你簽了名,也照做了兩年。但有一天你受不了想走,才發現勞基法的預告期間最長只有三十天。那公司規定的六個月呢?這條給你的答案很乾脆:無效。不是「可以爭取」「可以協商」,是直接、自動、從頭到尾就不存在的無效。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是預設啟動的。你不需要去告公司,不需要去勞動局申訴,不需要任何人宣告它無效。只要工作規則的某一條牴觸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牴觸了該公司適用的團體協約,那一條從被寫出來的那天起就是廢紙。員工簽過名也一樣,因為你不能同意一件法律不允許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令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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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