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1 條(工作規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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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1 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牴觸團體協約者無效,員工簽名同意亦不能使違法條款生效。
Q · 公司工作規則違法,員工簽過名還算有效嗎?
不算,違法條款自始無效,簽名沒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工作規則只要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牴觸該事業適用的團體協約,該條款從制定那天起就無效。員工簽過同意書、切結書都不能讓違法條款復活,因為法律強制規定的本質就是「即使雙方都同意也不允許」。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不投保、加班費不含津貼、競業禁止不給補償等條款,都因本條自動無效。
深度解讀
公司的工作規則裡寫著「離職需提前六個月通知,否則賠三個月薪水」。你簽了名,也照做了兩年。但有一天你受不了想走,才發現勞基法的預告期間最長只有三十天。那公司規定的六個月呢?這條給你的答案很乾脆:無效。不是「可以爭取」「可以協商」,是直接、自動、從頭到尾就不存在的無效。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是預設啟動的。你不需要去告公司,不需要去勞動局申訴,不需要任何人宣告它無效。只要工作規則的某一條牴觸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牴觸了該公司適用的團體協約,那一條從被寫出來的那天起就是廢紙。員工簽過名也一樣,因為你不能同意一件法律不允許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令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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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