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1 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牴觸團體協約者無效,員工簽名同意亦不能使違法條款生效。
Q · 公司工作規則違法,員工簽過名還算有效嗎?
不算,違法條款自始無效,簽名沒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工作規則只要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牴觸該事業適用的團體協約,該條款從制定那天起就無效。員工簽過同意書、切結書都不能讓違法條款復活,因為法律強制規定的本質就是「即使雙方都同意也不允許」。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不投保、加班費不含津貼、競業禁止不給補償等條款,都因本條自動無效。
公司的工作規則裡寫著「離職需提前六個月通知,否則賠三個月薪水」。你簽了名,也照做了兩年。但有一天你受不了想走,才發現勞基法的預告期間最長只有三十天。那公司規定的六個月呢?這條給你的答案很乾脆:無效。不是「可以爭取」「可以協商」,是直接、自動、從頭到尾就不存在的無效。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是預設啟動的。你不需要去告公司,不需要去勞動局申訴,不需要任何人宣告它無效。只要工作規則的某一條牴觸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牴觸了該公司適用的團體協約,那一條從被寫出來的那天起就是廢紙。員工簽過名也一樣,因為你不能同意一件法律不允許的事。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為工作規則效力之審查總則,明定工作規則牴觸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團體協約者無效。本條建立勞動契約自治空間的法律天花板,是台灣勞動實務判斷公司內規效力的核心依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合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投保,不區分試用期或正式任用。工作規則如果寫「試用期不投保」,依勞基法第 71 條自動無效。你到職第一天就應該有勞保,沒保的話雇主要補繳保費並可能被罰。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會用「報到後三天內投保」來拖延,但法律規定是「到職當日」。差這幾天如果你剛好受傷出事,保險空窗期的損失全部由雇主承擔。
勞基法第 9-1 條列了四個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的職位能接觸到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範圍合理、有合理補償措施。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實務上最常無效的原因是「沒給補償金」。內行人提示:最高法院近年判決趨勢是,補償金額如果低於離職時月薪的 50%,法院傾向認為補償不合理,整條可能被判無效。
規範工作規則效力的審查總則,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牴觸團體協約者自始無效,是台灣勞動實務判斷公司內規效力的核心依據。
從制定那天起就不曾發生效力,不待當事人主張或法院宣告,員工簽名同意也不能使其復活。
法律明文要求必須或不得為某行為的規範,例如勞保強制投保、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加班費基準等。
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簽訂的書面契約,效力高於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是雇主單方制定的內部規範,須報備主管機關。
保存違法條款證據 → 對照法令強制規定 → 書面向公司反映 → 不改正則向勞動局檢舉或申請調解 → 評估訴訟前和解。
截圖或影印該條款 + 對照具體違反的法律條文(勞動部網站有違法態樣彙整) + 比對其他公司同類條款,三角驗證最有力。
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 5 年,計算違法條款導致的實際差額(如加班費基準錯誤),備齊薪資單與打卡紀錄向公司請求或起訴。
免費。直接到各縣市勞動局申請即可,調解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調解成立有執行名義效力。
民法 71 條是民事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無效的一般原則,勞基法 71 條是其在勞動法的特別宣示,後者範圍更窄但更明確。
勞動契約優於工作規則,但兩者均受勞基法第 71 條審查;違反強制規定者無論寫在哪都無效。
| scenario | valid_when | invalid_when | note |
|---|---|---|---|
| 工作規則 vs 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符合勞基法強制規定且程序合法(第 70 條報備) | 工作規則牴觸勞基法強制規定 → 第 71 條無效 | 勞動契約優於工作規則但仍受第 71 條審查 |
| 工作規則 vs 團體協約 | 工作規則內容不抵觸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 工作規則牴觸團體協約 → 第 71 條無效 | 團體協約效力高於工作規則 |
| 員工簽署同意書 | 同意內容在法律允許範圍內 | 同意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 仍無效 | 簽名不能使違法條款復活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立法理由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規定。
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