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2 條(勞工檢查機構之設置及組織)
- 1.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 2.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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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專設檢查機構,地方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Q · 勞動檢查機構是誰設的?我可以怎麼讓他們去查公司?
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勞工法令執行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民眾發現公司違反勞基法,可向各縣市勞動局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舉,亦可撥打 1955 專線,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保護申訴勞工身分不受雇主不利處分。
白話解讀
勞基法寫了一整本的權利保護、工時規範、工資標準,但如果沒有人去查,這些條文就只是紙上的字。這條就是那支執法的手。它授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設立專門的檢查機構,也可以讓地方政府自己組建檢查團隊,走進你的公司、翻你的帳冊、核對你的出勤紀錄、確認加班費有沒有短付。很多勞工不知道這個制度的存在。你以為自己只能向勞動局「申訴」然後等待漫長的調解,但其實還有另一條路:勞動檢查。檢查員有權直接進入事業單位,雇主不得拒絕(第 73 條),拒絕的話可以強制檢查。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為勞動檢查制度的組織性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勞工法令執行檢查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本條與第 73 條檢查員職權、第 74 條勞工申訴共構勞動基準法第 10 章「監督與檢查」之核心制度規範,為民眾向政府啟動勞動執法之組織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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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動檢查機構是哪個單位?▾
中央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地方為直轄市勞動檢查處或縣市勞工局。
Q2怎麼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公司?▾
撥打 1955 專線或向各縣市勞動局線上申訴,可匿名,提供公司全名+違法事實+證據。
Q3勞動檢查跟勞資爭議調解差在哪?▾
檢查是政府主動查公司違法+開罰;調解是勞資雙方協商個案爭議。
Q4公司可以拒絕勞動檢查嗎?▾
不能。依第 73 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檢查,違者依勞動檢查法第 36 條罰 3-15 萬並得連續處罰。
Q5勞動檢查員會看哪些資料?▾
出勤紀錄、薪資帳冊、加班申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全部與勞基法相關文件。
Q6檢舉公司會被報復嗎?▾
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禁止雇主對申訴勞工不利處分,違者罰鍰並可請求民事賠償。
Q7勞動檢查多久會來?▾
接獲檢舉後通常一至三個月內執行,高風險行業或重大事故案優先處理。
Q8勞動檢查發現違法後會怎樣?▾
依違反條文開罰並限期改善,可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被害勞工受益但勞工本人不領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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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entral | municipality | county |
|---|---|---|---|
| 設置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直接設立 | 直轄市主管機關獲中央授權專設 | 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派員(無常設機構) |
| 法源依據 | 勞基法第 72 條第一項前段 | 勞基法第 72 條第一項中段(授權) | 勞基法第 72 條第一項後段(必要時派員) |
| 檢查範圍 | 全國跨縣市重大案件、特殊行業 | 直轄市轄區內事業單位 | 縣市轄區內事業單位 |
| 組織法源 | 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 72 條第二項定組織 | 依授權範圍及地方自治法規 | 依勞動檢查法及地方主管機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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