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2 條(勞工檢查機構之設置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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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專設檢查機構,地方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Q · 勞動檢查機構是誰設的?我可以怎麼讓他們去查公司?
中央勞動部設立,直轄市可獲授權專設,民眾可匿名檢舉啟動
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勞工法令執行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民眾發現公司違反勞基法,可向各縣市勞動局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舉,亦可撥打 1955 專線,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保護申訴勞工身分不受雇主不利處分。
深度解讀
勞基法寫了一整本的權利保護、工時規範、工資標準,但如果沒有人去查,這些條文就只是紙上的字。這條就是那支執法的手。它授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設立專門的檢查機構,也可以讓地方政府自己組建檢查團隊,走進你的公司、翻你的帳冊、核對你的出勤紀錄、確認加班費有沒有短付。很多勞工不知道這個制度的存在。你以為自己只能向勞動局「申訴」然後等待漫長的調解,但其實還有另一條路:勞動檢查。檢查員有權直接進入事業單位,雇主不得拒絕(第 73 條),拒絕的話可以強制檢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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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