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3 條(檢查員之職權)
- 1.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 2.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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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3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出示檢查證即可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拒絕者得會同警察強制執行,並可調閱帳冊文件。
Q · 勞檢員突然到公司,能拒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73 條第一項,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出示檢查證,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同條第二項授權檢查員要求提出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白話解讀
你的老闆最怕的不是員工告他,是勞檢員按門鈴。這條賦予勞動檢查員一項企業無法拒絕的權力:亮出檢查證,你的公司就必須開門。不是「方便的話配合一下」,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拒絕?檢查員可以直接叫警察來,強制進入檢查。第二項更進一步:檢查員可以要求你交出出勤紀錄、薪資帳冊、加班紀錄、勞動契約等所有文件。藏起來、說找不到、拖延交付,都是在跟法律對賭。這條的存在意味著一件事:你公司的勞動條件,不是你說了算,是檢查員核實了才算。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73 條為勞動檢查啟動條款,賦予檢查員兩大職權:第一項規範進入檢查權與強制執行配套(會同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第二項規範文件調閱權及抽樣程序保障(事先通知並掣給收據),構成台灣勞動條件查核制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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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檢員可以不預警直接到公司嗎?▾
可以。出示檢查證即得進入,無事先預約義務。
Q2公司拒絕勞檢會怎樣?▾
檢查員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強制檢查,並依勞動檢查法第 36 條處罰鍰。
Q3勞檢員要看哪些文件?▾
出勤紀錄、薪資帳冊、加班計算表、勞動契約、職災紀錄等與勞基法相關之所有文件。
Q4勞檢員可以拿走樣品嗎?▾
可以,但必須事先通知雇主或代理人並掣給收據,這是程序保障。
Q5出勤紀錄做兩套被勞檢抓到會怎樣?▾
勞基法罰鍰 + 可能觸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刑民並罰。
Q6勞工怎麼申請勞檢?▾
向當地勞動局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可匿名(第 74 條保障身分)。
Q7勞檢處分能訴願嗎?▾
能。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提訴願,但拒絕檢查的罰鍰另計。
Q8公司只有 5 人也會被勞檢嗎?▾
會。勞基法適用之事業單位不論規模都在檢查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勞動檢查(本條) | 一般行政檢查 |
|---|---|---|
| 啟動門檻 | 出示檢查證即可,無事先預告義務 | 通常需事先通知或正式公文 |
| 強制執行手段 | 會同主管機關或警察強制檢查 | 通常需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
| 拒絕後果 | 勞檢法第 36 條罰鍰 + 強制檢查 | 依各別法律規定,多為單純罰鍰 |
| 抽取樣品 | 事先通知 + 掣給收據 | 依各別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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