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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73 條(檢查員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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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2. 2.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3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出示檢查證即可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拒絕者得會同警察強制執行,並可調閱帳冊文件。

Q · 勞檢員突然到公司,能拒絕嗎?

不能。檢查證一出示就有強制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 73 條第一項,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出示檢查證,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同條第二項授權檢查員要求提出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深度解讀

你的老闆最怕的不是員工告他,是勞檢員按門鈴。這條賦予勞動檢查員一項企業無法拒絕的權力:亮出檢查證,你的公司就必須開門。不是「方便的話配合一下」,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拒絕?檢查員可以直接叫警察來,強制進入檢查。第二項更進一步:檢查員可以要求你交出出勤紀錄、薪資帳冊、加班紀錄、勞動契約等所有文件。藏起來、說找不到、拖延交付,都是在跟法律對賭。這條的存在意味著一件事:你公司的勞動條件,不是你說了算,是檢查員核實了才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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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73 條規定:「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