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3 條(檢查員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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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3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出示檢查證即可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拒絕者得會同警察強制執行,並可調閱帳冊文件。
Q · 勞檢員突然到公司,能拒絕嗎?
不能。檢查證一出示就有強制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 73 條第一項,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出示檢查證,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同條第二項授權檢查員要求提出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深度解讀
你的老闆最怕的不是員工告他,是勞檢員按門鈴。這條賦予勞動檢查員一項企業無法拒絕的權力:亮出檢查證,你的公司就必須開門。不是「方便的話配合一下」,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拒絕?檢查員可以直接叫警察來,強制進入檢查。第二項更進一步:檢查員可以要求你交出出勤紀錄、薪資帳冊、加班紀錄、勞動契約等所有文件。藏起來、說找不到、拖延交付,都是在跟法律對賭。這條的存在意味著一件事:你公司的勞動條件,不是你說了算,是檢查員核實了才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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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