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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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四要件:營業利益、職位接觸、合理範圍、合理補償,缺一無效,最長 2 年。
Q · 公司要我簽競業禁止但沒給補償金,這條款還有效嗎?
無效。沒給合理補償金,整個條款廢紙一張
依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第三項,雇主未支付離職後合理補償金,整個競業禁止約定直接歸零無效。第二項更明文規定,在職期間的薪資、年終、分紅都不能充當補償金。實務上最多公司踩線的就是這一關,誤以為「白紙黑字寫了你就得守」,其實四要件缺一即整體無效。
深度解讀
離職那天 HR 遞過來一份文件:「競業禁止條款,請簽一下。」上面寫你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能去同業工作。大部分人在那個場景下會乖乖簽。但 2015 年這條增訂之後,遊戲規則徹底翻轉。現在,雇主要讓這份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必須同時過四關:第一,公司確實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不是隨便一家小吃店都能說自己有商業秘密)。第二,你的職位確實接觸得到這些秘密(不是所有員工都需要被綁住)。第三,限制的範圍合理(不能禁止你在全球從事任何跟「資訊科技」有關的工作)。第四,也是最多公司踩線的一關:公司必須給你合理補償金。這筆錢不能用你在職期間的薪水抵充,必須是你離職後額外拿到的。四關只要少過一關,整個競業禁止條款就是廢紙,完全無效。不是部分無效,是全部無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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