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快速跳轉
  1. 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2. 2.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3. 3.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4. 4.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四要件:營業利益、職位接觸、合理範圍、合理補償,缺一無效,最長 2 年。

Q · 公司要我簽競業禁止但沒給補償金,這條款還有效嗎?

無效。沒給合理補償金,整個條款廢紙一張

依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第三項,雇主未支付離職後合理補償金,整個競業禁止約定直接歸零無效。第二項更明文規定,在職期間的薪資、年終、分紅都不能充當補償金。實務上最多公司踩線的就是這一關,誤以為「白紙黑字寫了你就得守」,其實四要件缺一即整體無效。

深度解讀

離職那天 HR 遞過來一份文件:「競業禁止條款,請簽一下。」上面寫你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能去同業工作。大部分人在那個場景下會乖乖簽。但 2015 年這條增訂之後,遊戲規則徹底翻轉。現在,雇主要讓這份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必須同時過四關:第一,公司確實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不是隨便一家小吃店都能說自己有商業秘密)。第二,你的職位確實接觸得到這些秘密(不是所有員工都需要被綁住)。第三,限制的範圍合理(不能禁止你在全球從事任何跟「資訊科技」有關的工作)。第四,也是最多公司踩線的一關:公司必須給你合理補償金。這筆錢不能用你在職期間的薪水抵充,必須是你離職後額外拿到的。四關只要少過一關,整個競業禁止條款就是廢紙,完全無效。不是部分無效,是全部無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勞動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