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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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禁業禁止之規範:
保護正常營利
勞工於職位可接觸「營業祕密」
禁止期間未逾合理範圍
雇主因勞工不守之損失~勞工得補償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競業條款之生效要件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離職後競業禁止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爭議:年終獎金是否為適當之報酬?
II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III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IV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oceanyou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如於本條增訂實施前,即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雖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仍得以本條作為法理判斷,如未具備上開條件,依民法72條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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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 72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oceanyou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1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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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2
本法第9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2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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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3
本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50。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