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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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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者,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Q · 約聘到期再簽新約,年資要從零開始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三個月是法定硬線:未滿即合併、超過老闆才能主張重新計算。實務上特休天數、資遣費基數、退休金提撥全部以合併後年資為準。

白話解讀

老闆有一招陰的:把你的約到期後隔兩個月重新簽,年資歸零重算。你原本累積了五年的特休、資遣費基數,一夜之間蒸發。這條就是擋住這招的那道牆。只要你離開後不到三個月又回來做,不管是重簽新約還是繼續做原來的工作,前後年資必須合併計算。三個月是一條硬線:兩個月二十九天回來,年資接上;三個月零一天回來,老闆可以主張重新起算。很多派遣工、約聘人員被反覆簽短期契約,每次到期就「休息」一下再回來,以為自己永遠累積不了年資。但如果每次中斷都不到三個月,你的年資從第一天就開始算,一天都沒斷過。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為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之強制規定,凡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內勞資雙方重新訂約或繼續履行原約者,勞工前後年資視為連續,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基數一律以合併後總年資計算。本條為防堵雇主以反覆短期契約規避法定年資義務之核心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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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同一家公司做了兩段約聘,中間隔一個月,年資到底怎麼算?

合併計算。勞基法第 10 條規定未滿三個月重新訂約,前後年資合併。你第一段做兩年、隔一個月、第二段做一年,總年資就是三年。特休用三年的標準算(14 天),不是用一年的標準(7 天)。老闆最常在這裡動手腳的是退休金和資遣費,年資多一年資遣費就多半個月平均工資。

Q2老闆刻意讓我休息剛好三個月再回來,怎麼辦?

如果剛好滿三個月,法律上他確實可以主張年資重新計算。但如果實際上你在「休息」期間仍有提供任何勞務(接電話處理公事、到公司幫忙),這段期間可以被認定為勞動關係未中斷,年資照樣合併。保留「休息期間」任何工作的證據,LINE 對話、email、打卡紀錄都能證明勞動關係實質未斷。

Q3我是派遣工,每半年換一次派遣公司但在同一個地方上班,有年資嗎?

法律上你的雇主是派遣公司,不是要派單位。如果你換了派遣公司,原則上是新的勞動關係。但如果法院認定換派遣公司只是形式操作、實質勞動關係未變,有可能類推適用年資合併。派遣法(勞基法第 17-1 條)規定要派單位有義務在特定條件下直接僱用派遣工,在同一個要派單位待越久,主張直接僱用的籌碼越大。

Q4勞基法第 10 條是什麼?

年資合併條款,規定契約中斷未滿三個月又重新訂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視為連續,特休資遣費全部以合併後總年資為基數。

Q5什麼叫前後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兩段以上聘僱關係的年資加總視為一段連續年資,計算特休、資遣費、退休金時不分段而以總和為準。

Q6三個月硬線是什麼意思?

勞基法第 10 條規定的判斷期間:契約中斷未滿三個月年資合併、滿三個月以上雇主才能主張重新起算的法定切點。

Q7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差在哪?

定期契約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不定期契約為繼續性工作,為勞基法預設類型。第 10 條同時適用兩者。

Q8如何主張勞基法第 10 條年資合併?

盤點所有聘僱契約 → 計算中斷天數 → 書面通知雇主 → 雇主拒絕時申請勞動局調解 → 調解不成提勞動訴訟。

Q9年資合併後特休天數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 38 條:滿半年 3 天、滿 1 年 7 天、滿 2 年 10 天、滿 3 年 14 天、滿 5 年 15 天、滿 10 年起每年加 1 天上限 30 天,全部以合併後年資為準。

Q10主張年資合併要花多少錢?

勞動局調解免費。提告勞動訴訟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約 1.1%,請求金額 50 萬以下者依勞動事件法暫免徵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中斷未滿三個月?

聘僱契約書、薪資轉帳紀錄、勞保投保異動明細、員工識別證註銷紀錄、email/LINE 對話皆可作為證明文件。

Q12勞基法第 10 條 vs 勞基法第 20 條差在哪?

第 10 條處理同一雇主下契約中斷的年資合併;第 20 條處理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時新舊雇主間的年資銜接,適用前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egal_effect雇主義務勞工權益
中斷未滿 3 個月再訂新約前後年資合併依合併總年資計算特休、資遣費、退休金可全數主張連續年資權利
中斷恰好 3 個月以上重新聘雇主得主張年資重新起算新段年資獨立計算需另尋實質勞動關係未中斷之證據
派遣工換派遣公司同地點工作原則不適用第 10 條(雇主不同)視個案實質判斷可主張勞基法第 17-1 條直接僱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TW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年資合併計算)
🇯🇵 日本労働契約法第 18 条(無期転換ルール)— 概念不完全對應,日本以 5 年通算後轉無期保護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시행령 — 無直接對應條文,多以判例認定繼續근로관계
🇨🇳 中國劳动合同法第 14 條(无固定期限合同)— 概念不完全對應,以連續訂約 2 次或工作滿 10 年為轉換點
🇩🇪 德國TzBfG § 14 Abs. 2(befristete Arbeitsverträge)+ BGB § 622(Kündigungsfristen 計算 Betriebszugehörigkei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43-11(succession de CDD)+ L1234-9(ancienneté pour indemnité de licenci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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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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