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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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回任機制
oceanyou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oceanyou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還有一前提:勞動契約尚在繼續狀態中為限,倘若勞動契約業已合法終止,則無本條適用之餘地。
ex 1 已退休
2 自行辭職
3 依勞基法11、12條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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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因故」停止履行,其事由,法理上應以「具正當性」為限。且法條中對「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障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上述3原因,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3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履行原約,其年資均應合併計算。
oceanyou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年資計算攸關:特休、退休金、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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