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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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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者,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Q · 約聘到期再簽新約,年資要從零開始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三個月是法定硬線:未滿即合併、超過老闆才能主張重新計算。實務上特休天數、資遣費基數、退休金提撥全部以合併後年資為準。

白話解讀

老闆有一招陰的:把你的約到期後隔兩個月重新簽,年資歸零重算。你原本累積了五年的特休、資遣費基數,一夜之間蒸發。這條就是擋住這招的那道牆。只要你離開後不到三個月又回來做,不管是重簽新約還是繼續做原來的工作,前後年資必須合併計算。三個月是一條硬線:兩個月二十九天回來,年資接上;三個月零一天回來,老闆可以主張重新起算。很多派遣工、約聘人員被反覆簽短期契約,每次到期就「休息」一下再回來,以為自己永遠累積不了年資。但如果每次中斷都不到三個月,你的年資從第一天就開始算,一天都沒斷過。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為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之強制規定,凡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內勞資雙方重新訂約或繼續履行原約者,勞工前後年資視為連續,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基數一律以合併後總年資計算。本條為防堵雇主以反覆短期契約規避法定年資義務之核心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基法第 10 條是什麼?

年資合併條款:契約中斷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時,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Q2中斷幾個月年資會被砍掉?

中斷未滿三個月年資合併;滿三個月以上雇主才能主張重新起算。

Q3約聘年資怎麼算特休?

每段聘期間隔未滿三個月者全部合併,依總年資按勞基法第 38 條計算特休。

Q4資遣後又被找回去年資能接嗎?

離職後三個月內回到原公司,前段年資依第 10 條合併,資遣費基數重新計算。

Q5派遣工換派遣公司年資能合併嗎?

雇主不同原則上難以直接適用第 10 條,但實質勞動關係未變時可類推主張。

Q6如何主張年資合併?

保存聘僱契約、薪資單、勞保投保紀錄,書面通知雇主,必要時申請勞動局調解。

Q7勞工自願離職後回任年資合併嗎?

本條未區分離職原因,自願離職後未滿三個月回任仍應合併年資。

Q8勞退新制年資也適用第 10 條嗎?

新制按月提撥不直接涉及年資累計,但舊制及特休、資遣費等與年資掛鉤的權利全部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egal_effect雇主義務勞工權益
中斷未滿 3 個月再訂新約前後年資合併依合併總年資計算特休、資遣費、退休金可全數主張連續年資權利
中斷恰好 3 個月以上重新聘雇主得主張年資重新起算新段年資獨立計算需另尋實質勞動關係未中斷之證據
派遣工換派遣公司同地點工作原則不適用第 10 條(雇主不同)視個案實質判斷可主張勞基法第 17-1 條直接僱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TW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年資合併計算)
🇯🇵 日本労働契約法第 18 条(無期転換ルール)— 概念不完全對應,日本以 5 年通算後轉無期保護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시행령 — 無直接對應條文,多以判例認定繼續근로관계
🇨🇳 中國劳动合同法第 14 條(无固定期限合同)— 概念不完全對應,以連續訂約 2 次或工作滿 10 年為轉換點
🇩🇪 德國TzBfG § 14 Abs. 2(befristete Arbeitsverträge)+ BGB § 622(Kündigungsfristen 計算 Betriebszugehörigkei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43-11(succession de CDD)+ L1234-9(ancienneté pour indemnité de licenci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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