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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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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者,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Q · 約聘到期再簽新約,年資要從零開始嗎?

中斷未滿三個月,年資合併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三個月是法定硬線:未滿即合併、超過老闆才能主張重新計算。實務上特休天數、資遣費基數、退休金提撥全部以合併後年資為準。

深度解讀

老闆有一招陰的:把你的約到期後隔兩個月重新簽,年資歸零重算。你原本累積了五年的特休、資遣費基數,一夜之間蒸發。這條就是擋住這招的那道牆。只要你離開後不到三個月又回來做,不管是重簽新約還是繼續做原來的工作,前後年資必須合併計算。三個月是一條硬線:兩個月二十九天回來,年資接上;三個月零一天回來,老闆可以主張重新起算。很多派遣工、約聘人員被反覆簽短期契約,每次到期就「休息」一下再回來,以為自己永遠累積不了年資。但如果每次中斷都不到三個月,你的年資從第一天就開始算,一天都沒斷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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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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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