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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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者,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Q · 約聘到期再簽新約,年資要從零開始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三個月是法定硬線:未滿即合併、超過老闆才能主張重新計算。實務上特休天數、資遣費基數、退休金提撥全部以合併後年資為準。
白話解讀
老闆有一招陰的:把你的約到期後隔兩個月重新簽,年資歸零重算。你原本累積了五年的特休、資遣費基數,一夜之間蒸發。這條就是擋住這招的那道牆。只要你離開後不到三個月又回來做,不管是重簽新約還是繼續做原來的工作,前後年資必須合併計算。三個月是一條硬線:兩個月二十九天回來,年資接上;三個月零一天回來,老闆可以主張重新起算。很多派遣工、約聘人員被反覆簽短期契約,每次到期就「休息」一下再回來,以為自己永遠累積不了年資。但如果每次中斷都不到三個月,你的年資從第一天就開始算,一天都沒斷過。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為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之強制規定,凡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內勞資雙方重新訂約或繼續履行原約者,勞工前後年資視為連續,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基數一律以合併後總年資計算。本條為防堵雇主以反覆短期契約規避法定年資義務之核心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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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第 10 條是什麼?▾
年資合併條款:契約中斷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時,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Q2中斷幾個月年資會被砍掉?▾
中斷未滿三個月年資合併;滿三個月以上雇主才能主張重新起算。
Q3約聘年資怎麼算特休?▾
每段聘期間隔未滿三個月者全部合併,依總年資按勞基法第 38 條計算特休。
Q4資遣後又被找回去年資能接嗎?▾
離職後三個月內回到原公司,前段年資依第 10 條合併,資遣費基數重新計算。
Q5派遣工換派遣公司年資能合併嗎?▾
雇主不同原則上難以直接適用第 10 條,但實質勞動關係未變時可類推主張。
Q6如何主張年資合併?▾
保存聘僱契約、薪資單、勞保投保紀錄,書面通知雇主,必要時申請勞動局調解。
Q7勞工自願離職後回任年資合併嗎?▾
本條未區分離職原因,自願離職後未滿三個月回任仍應合併年資。
Q8勞退新制年資也適用第 10 條嗎?▾
新制按月提撥不直接涉及年資累計,但舊制及特休、資遣費等與年資掛鉤的權利全部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al_effect | 雇主義務 | 勞工權益 |
|---|---|---|---|
| 中斷未滿 3 個月再訂新約 | 前後年資合併 | 依合併總年資計算特休、資遣費、退休金 | 可全數主張連續年資權利 |
| 中斷恰好 3 個月以上重新聘 | 雇主得主張年資重新起算 | 新段年資獨立計算 | 需另尋實質勞動關係未中斷之證據 |
| 派遣工換派遣公司同地點工作 | 原則不適用第 10 條(雇主不同) | 視個案實質判斷 | 可主張勞基法第 17-1 條直接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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