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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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