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者,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Q · 約聘到期再簽新約,年資要從零開始嗎?
中斷未滿三個月,年資合併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三個月是法定硬線:未滿即合併、超過老闆才能主張重新計算。實務上特休天數、資遣費基數、退休金提撥全部以合併後年資為準。
老闆有一招陰的:把你的約到期後隔兩個月重新簽,年資歸零重算。你原本累積了五年的特休、資遣費基數,一夜之間蒸發。這條就是擋住這招的那道牆。只要你離開後不到三個月又回來做,不管是重簽新約還是繼續做原來的工作,前後年資必須合併計算。三個月是一條硬線:兩個月二十九天回來,年資接上;三個月零一天回來,老闆可以主張重新起算。很多派遣工、約聘人員被反覆簽短期契約,每次到期就「休息」一下再回來,以為自己永遠累積不了年資。但如果每次中斷都不到三個月,你的年資從第一天就開始算,一天都沒斷過。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為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之強制規定,凡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內勞資雙方重新訂約或繼續履行原約者,勞工前後年資視為連續,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基數一律以合併後總年資計算。本條為防堵雇主以反覆短期契約規避法定年資義務之核心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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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計算。勞基法第 10 條規定未滿三個月重新訂約,前後年資合併。你第一段做兩年、隔一個月、第二段做一年,總年資就是三年。特休用三年的標準算(14 天),不是用一年的標準(7 天)。老闆最常在這裡動手腳的是退休金和資遣費,年資多一年資遣費就多半個月平均工資。
如果剛好滿三個月,法律上他確實可以主張年資重新計算。但如果實際上你在「休息」期間仍有提供任何勞務(接電話處理公事、到公司幫忙),這段期間可以被認定為勞動關係未中斷,年資照樣合併。保留「休息期間」任何工作的證據,LINE 對話、email、打卡紀錄都能證明勞動關係實質未斷。
法律上你的雇主是派遣公司,不是要派單位。如果你換了派遣公司,原則上是新的勞動關係。但如果法院認定換派遣公司只是形式操作、實質勞動關係未變,有可能類推適用年資合併。派遣法(勞基法第 17-1 條)規定要派單位有義務在特定條件下直接僱用派遣工,在同一個要派單位待越久,主張直接僱用的籌碼越大。
年資合併條款,規定契約中斷未滿三個月又重新訂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視為連續,特休資遣費全部以合併後總年資為基數。
兩段以上聘僱關係的年資加總視為一段連續年資,計算特休、資遣費、退休金時不分段而以總和為準。
勞基法第 10 條規定的判斷期間:契約中斷未滿三個月年資合併、滿三個月以上雇主才能主張重新起算的法定切點。
定期契約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不定期契約為繼續性工作,為勞基法預設類型。第 10 條同時適用兩者。
盤點所有聘僱契約 → 計算中斷天數 → 書面通知雇主 → 雇主拒絕時申請勞動局調解 → 調解不成提勞動訴訟。
依勞基法第 38 條:滿半年 3 天、滿 1 年 7 天、滿 2 年 10 天、滿 3 年 14 天、滿 5 年 15 天、滿 10 年起每年加 1 天上限 30 天,全部以合併後年資為準。
勞動局調解免費。提告勞動訴訟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約 1.1%,請求金額 50 萬以下者依勞動事件法暫免徵裁判費。
聘僱契約書、薪資轉帳紀錄、勞保投保異動明細、員工識別證註銷紀錄、email/LINE 對話皆可作為證明文件。
第 10 條處理同一雇主下契約中斷的年資合併;第 20 條處理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時新舊雇主間的年資銜接,適用前提不同。
| scenario | legal_effect | 雇主義務 | 勞工權益 |
|---|---|---|---|
| 中斷未滿 3 個月再訂新約 | 前後年資合併 | 依合併總年資計算特休、資遣費、退休金 | 可全數主張連續年資權利 |
| 中斷恰好 3 個月以上重新聘 | 雇主得主張年資重新起算 | 新段年資獨立計算 | 需另尋實質勞動關係未中斷之證據 |
| 派遣工換派遣公司同地點工作 | 原則不適用第 10 條(雇主不同) | 視個案實質判斷 | 可主張勞基法第 17-1 條直接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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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立法理由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明文予以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明文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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