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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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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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10-1 條規定調動五原則:經營必要、條件不變差、能力可勝任、遠程有協助、家庭被考量,五項並列缺一不可。
Q · 公司突然把我調到外縣市,我可以拒絕嗎?
五個條件缺一個就可以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雇主調動勞工必須同時符合五項原則:經營必要性且無不當動機、薪資及勞動條件不變差、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地點過遠須給予必要協助、考量勞工家庭生活利益。五個條件是並列關係不是擇一,任何一項不符,調動就違法,勞工得拒絕。即使勞動契約寫了「同意調動至任何地點」,這五項法定原則仍然適用,契約不能牴觸法律。
深度解讀
某天早上你到公司,主管跟你說下週起調你去另一個城市的分公司。薪水一樣,但你每天通勤要多兩小時,小孩剛轉學安頓好。你問能不能不去,主管說「公司有調動權」。這句話只對了一半。2015 年以前,調動五原則只是法院判例(內政部 74 年函釋),老闆有空間硬拗。但現在它是白紙黑字的法律,五個條件缺一個,調動就違法。第一,必須是經營上真的需要,不能拿調動當報復。第二,薪水和勞動條件不能變差。第三,你的體力和技術必須能勝任。第四,地點太遠要提供搬遷補助或交通協助。第五,要顧及你的家庭生活。五條全過才合法,任何一條被你抓到漏洞,你可以拒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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