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3條,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在這項規定中,機關及局有權向金融機構要求相關資料,以確保勞工退休基金的保管和運用符合法規。作為一個具體例子,我們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此為對勞工利益的保障,也需要相關資料的補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