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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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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3條,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在這項規定中,機關及局有權向金融機構要求相關資料,以確保勞工退休基金的保管和運用符合法規。作為一個具體例子,我們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此為對勞工利益的保障,也需要相關資料的補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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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