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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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