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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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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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這表示各事業單位在每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必須製作清冊並提交給監督委員會進行審核,以確保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和支出符合相關法規。 範例:以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案例為例,這條法規的適用就是在確保事業單位提撥退休金的過程中,需要透過製作清冊和監督委員會的審核來遵守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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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