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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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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准暫停提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當事業單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可以經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停止提撥。這表示公司在累積足夠的退休金後,可以申請暫停提撥。請參考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 參考資料: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3條 (94.01.19) 範例: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勞動訴字第123號判決,公司已累積足夠的退休金以支付所有員工的退休金,經過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報請暫停提撥。

  • 退休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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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