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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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當事業單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可以經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停止提撥。這表示公司在累積足夠的退休金後,可以申請暫停提撥。請參考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 參考資料: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3條 (94.01.19) 範例: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勞動訴字第123號判決,公司已累積足夠的退休金以支付所有員工的退休金,經過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報請暫停提撥。
- 退休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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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