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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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依據下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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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各事業單位的提撥率應由雇主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依據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適用本法前提撥的退休基金、以及適用本法前投保的人身保險等因素來擬定。這些因素的考量,有助於確保退休準備金能夠充分支付退休勞工的權益,並且適應企業的實際狀況。 與本問題有關的參考資料為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其中提及了提撥率的因素擬定,這些因素的充分考量可以幫助企業更準確地進行提撥,從而符合法規,保障勞工的退休權益。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法規
- 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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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