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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事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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