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40 條
- 1.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六條及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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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平法第40條規定本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112年修正之性騷擾防治核心條文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Q · 性平法新規定到底哪一天才能用?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0條,本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但112年修正涉及性騷擾申訴、雇主防治義務的核心條文(第12、13、32-1至32-3、34、38-1至38-3等)延至113年3月8日才生效,其餘修正自公布日施行;第16條及111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另定。事件發生日落在哪個版本,決定能援引哪一套規定。
白話解讀
你可能記得 2023 年新聞大篇幅報導「性平法大修,加強性騷擾保護」。但真正打到你手上的那個問題是:我現在能不能用新規定?答案藏在這條的最後一段。性平法 202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但裡面涉及性騷擾申訴程序、雇主預防責任、調查機制的核心條文(第 12、13、32-1 到 32-3、34、38-1 到 38-3 等),全部延到 2024 年 3 月 8 日才生效。中間那 7 個月,職場性騷擾案件依然用舊法走。更麻煩的是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和 2022 年的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意思是要等行政院另外發命令,行政院不發,條文就永遠在備胎席上。這條看起來最無聊,但它是你所有權利主張的起跑線。起跑線沒搞清楚,武器拿在手上是廢鐵。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0條為施行日期條文,採「分批施行」立法技術:本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112年修正之性騷擾防治核心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第16條及111年修正條文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其餘自公布日施行,藉此確立各項權利義務的生效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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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平法施行日期是哪一天?▾
本法自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112年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核心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Q2性騷擾新法什麼時候生效?▾
112年修正之第12、13、32-1至32-3、34、38-1至38-3等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Q32023年8月到2024年3月之間發生性騷擾用哪個版本?▾
核心條文尚未生效,原則上仍適用修正前舊法,視具體條文與過渡條款判斷。
Q4為什麼修正公布後不是馬上生效?▾
因涉及新申訴調查機制,需給公私部門約7個月準備期,故明定113年3月8日施行。
Q5「由行政院定之」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施行日由行政院另發命令指定,未發布前不生效,須查官方命令。
Q6第16條育嬰留停何時施行?▾
97年修正之第1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須查行政院公報確認。
Q7怎麼確認我的案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以事件發生日/行為日對照本條施行日,再查有無過渡條款(如第39-1條)。
Q8公司用舊版SOP處理3月8日後的申訴會怎樣?▾
可能構成程序違法,當事人得以程序瑕疵反向追究公司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群 | 施行日期 | 適用情形 |
|---|---|---|
| 本法(91年制定) | 民國91年3月8日 | 性別平等工作基本規範 |
| 112年修正之性騷擾防治核心條文(§12、§13、§32-1~32-3、§34、§38-1~38-3) | 民國113年3月8日 | 新申訴調查與雇主防治機制 |
| 97年修正第16條、111年1月12日修正條文 | 由行政院定之 | 育嬰留停、產檢假等,須查行政院命令 |
| 其餘112年修正條文 | 公布日施行 | 公布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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