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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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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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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
第十六條
及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
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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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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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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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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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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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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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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