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40 條
- 1.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六條及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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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平法第40條規定本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112年修正之性騷擾防治核心條文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Q · 性平法新規定到底哪一天才能用?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0條,本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但112年修正涉及性騷擾申訴、雇主防治義務的核心條文(第12、13、32-1至32-3、34、38-1至38-3等)延至113年3月8日才生效,其餘修正自公布日施行;第16條及111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另定。事件發生日落在哪個版本,決定能援引哪一套規定。
白話解讀
你可能記得 2023 年新聞大篇幅報導「性平法大修,加強性騷擾保護」。但真正打到你手上的那個問題是:我現在能不能用新規定?答案藏在這條的最後一段。性平法 202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但裡面涉及性騷擾申訴程序、雇主預防責任、調查機制的核心條文(第 12、13、32-1 到 32-3、34、38-1 到 38-3 等),全部延到 2024 年 3 月 8 日才生效。中間那 7 個月,職場性騷擾案件依然用舊法走。更麻煩的是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和 2022 年的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意思是要等行政院另外發命令,行政院不發,條文就永遠在備胎席上。這條看起來最無聊,但它是你所有權利主張的起跑線。起跑線沒搞清楚,武器拿在手上是廢鐵。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0條為施行日期條文,採「分批施行」立法技術:本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112年修正之性騷擾防治核心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第16條及111年修正條文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其餘自公布日施行,藉此確立各項權利義務的生效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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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2023年立法院通過的性平法大修,要等到2024年3月8日才生效?▾
因為這次修正涉及性騷擾申訴機制的大改造:新的外部調查程序、雇主預防責任、機關首長通報義務等,公私部門都需要時間調整人力、經費、培訓與流程。本條明定相關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給約7個月準備期。內行人提示:選3月8日不是隨便的,那天是國際婦女節,也是性平法當年的生效日。
Q2「由行政院定之」的條文到底什麼時候會上路?▾
本條提到97年修正的第16條與111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代表行政院要另發命令指定施行日,沒發就不生效。內行人提示:律師接案或勞工申訴前,第一步要去行政院公報或勞動部網站查該條施行日期的命令,別假設『修正公布』就等於『生效』。
Q3怎麼確認我的案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要看三件事:一是事件發生日與行為日;二是對照第40條該條文的施行日(113年3月8日/公布日/由行政院定之);三是查有無過渡條款,例如第39-1條對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的處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律師會先翻這條鎖定版本,因為選錯版本等於整份訴狀與證據重來。
Q4性平法施行日期是哪一天?▾
本法自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112年修正之性騷擾防治核心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Q5性平法第40條是什麼?▾
是施行日期條文,用分批施行技術指定本法及各批修正條文的生效起點。
Q6什麼叫「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授權行政院以命令另定施行日,命令未發布前該條文不生效。
Q7性平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施行日有關嗎?▾
兩者是不同法律、各有施行日期條文,性平法第40條只規範本法及其修正條文。
Q8「由行政院定之」的條文施行日去哪查?▾
查行政院公報或勞動部網站發布的施行日期命令,別假設公布即生效。
Q9HR 怎麼判斷申訴案要用哪套SOP?▾
以申訴所涉事件發生日落在113年3月8日前後判斷,3月8日後須用新制調查程序。
Q10事件跨越施行日(前後都有行為)怎麼辦?▾
通常按各行為發生時點分別適用對應版本,複雜個案建議諮詢律師。
Q11公布日施行 vs 113-3-8 施行差在哪?▾
前者修正公布當日生效,後者延後到113年3月8日,差別決定空窗期內適用舊法或新法。
Q12112-8-16 公布 vs 113-3-8 施行差在哪?▾
公布是程序完成、施行才是生效;核心條文公布後仍隔約7個月才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群 | 施行日期 | 適用情形 |
|---|---|---|
| 本法(91年制定) | 民國91年3月8日 | 性別平等工作基本規範 |
| 112年修正之性騷擾防治核心條文(§12、§13、§32-1~32-3、§34、§38-1~38-3) | 民國113年3月8日 | 新申訴調查與雇主防治機制 |
| 97年修正第16條、111年1月12日修正條文 | 由行政院定之 | 育嬰留停、產檢假等,須查行政院命令 |
| 其餘112年修正條文 | 公布日施行 | 公布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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