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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依法令辦理投保手續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其投保手續、投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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