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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2.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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