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二項
所稱
共同作
業
,指基於共同目的於同一
期間
從事工作者。
本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所稱持續性
性騷擾
,指該性騷擾行為於工作時間及
非
工作時間均發生,且時間具密接性者。
本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
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
申訴
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