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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2.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第三人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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