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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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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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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
申訴
人、申請人、
相對人
及關
係
第三人
之
隱私權
,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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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1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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