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供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 前項第四款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受僱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補助。
-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扶助,與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扶助或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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