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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3

  1. 1.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供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2. 2.前項第四款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受僱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補助。
  3. 3.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扶助,與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扶助或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用,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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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名詞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律師名詞
  • 督促程序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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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第 3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供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